讀《元史》校《元典章》兩則 毛海明
《元典章》全稱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,是元代的一部政書。它流傳至今,保存了大量元代前中期的詔令、格例、案牘等法律公文原件。其重要性早已爲學界公認,被視爲研究元代法律、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社會等多方面的重要資料。由於《元史》編纂疏謬,《元典章》也被利用來校勘《元史》。業師張帆教授曾在《文史》2003年第3輯上撰文《读〈元典章〉校〈元史〉》,通過對讀二書,分門別類,校正了《元史》中的一十七條錯誤。
存世的元刻本《元典章》也因爲編纂粗糙,謬誤頗多。《元典章》可以用來校勘《元史》,《元史》同樣也可以用來校理《元典章》。張帆教授在前引撰文中曾云:“元刻本《元典章》錯誤極多,《元史》紀、志可以校正它的地方同樣不少。”學術界現行通用的《元典章》,是2011年出版,由陳高華、張帆、劉曉、党寶海等先生點校的版本。在點校的過程中,陳高華先生等人也是充分利用《元史》校理《元典章》。然而誠如前人所言,校書如掃落葉。《元典章》卷帙浩繁,內容龐雜,錯訛極多。點校本雖出衆名家之手,欲畢其功於一役,本非易事,偶有不及,也是在所難免。對《元典章》的校理,應該持續進行。本文利用《元史》本紀中的相關記載,校正點校本《元典章》中有誤的兩條文書。如有不當,敬請方家指正。
一
《元典章》卷三《聖政二•復租賦三》:“至元三十一年□月,欽奉詔書内一款:諸色戶計秋糧已減三分,其江淮以南至元三十一年夏稅,特免一年。已納官者,准充下年數目。”(點校本第78頁)
點校本並對其中缺字某月作《校勘記》,云:“按此詔書當即至元三十一年四月成宗即位詔。參下文‘減私租’門第三條,及《元史》卷十八《成宗紀一》。”
事實上,《校勘記》有誤。此詔應爲至元三十一年(1294)六月詔書。另,條文中“其江淮以南至元三十一年夏稅,特免一年”,“一年”當爲“一半”之誤。
校理《元典章》的主要方法,是看在同一書其他地方有否彼此轉引、前後重見,以及在其他史料中有否記載、引用的情況,即本校與他校。上引《校勘記》採用的就是這兩種方法。我們先來看它使用的兩條材料。《校勘記》參考的“減私租”門第三條,是至元三十一年十月初五日的一條文書。這條文書是一段硬譯公牘文體式的聖旨條文。與上引條文相關的文字是:
皇帝登寶位時分行詔書呵,“漢兒、蠻子百姓每的今年納的稅糧,十分中免三分者。”說來。
“皇帝登寶位時分行詔書”,即成宗即位詔。《校勘記》的另一個依據,《元史》卷十八《成宗紀一》至元三十一年四月甲午(十四日)條有以下記載:
即皇帝位。……。詔除大都、上都兩路差稅一年,其餘減丁地稅糧十分之三。
點校者應是依據以上兩條材料中稅糧減十分之三的內容與《復租賦三》中“秋糧已減三分”的記載一致,判定這份詔書即是至元三十一年四月的即位詔。
然而這個判定是有疑問的。首先,內容相符,並不意味着一定就出於同一詔書。並不能僅憑“秋糧已減三分”的記載與即位詔內容相符,就斷定它也出自即位詔。它也可能只是引用了即位詔書原文。後出詔令引用前頒詔書,這樣的例子在《元典章》裏屢見不鮮,《校勘記》參考的《減私租三》即是一例。“秋糧已減三分”,意思是秋糧已經減去百分之三十,使用的是現在完成時態。這樣的措辭,更可能出現在至元三十一年四月即位詔之後的詔書中。其次,僅是部分內容相符,並不能斷定二者就是同一份詔書。《復租賦三》詔書中關於蠲免江淮以南至元三十一年夏稅的內容,在現存至元三十一年四月成宗即位詔各項條畫中,不見有任何記載。這固然可以詔書全文未能保留下來,現存詔條取舍、裁剪不一來解釋,但還是會讓人懷疑,這份詔書有可能並非成宗即位詔。《校勘記》給出的理由並不充分,還不足以令人完全信服。
對讀《元史》,我們發現如下線索。《元史》卷十八《成宗紀一》至元三十一年六月乙未(十六日)條載: